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9-26 11:26

  本局各处室:

  现将《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机关,规范本局“双公示”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公示”,是指本局业务处室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推送至“信用福建”和“信用中国”进行公示。

  第三条 “双公示”工作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之外,应当将本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无遗漏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成立省金融监管局“双公示”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政策法规处、办公室、有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权的业务处室(以下简称业务处室)负责同志组成。

  政策法规处负责制定“双公示”工作制度和事项目录,指导督促业务处室做好“双公示”工作;办公室负责在局门户网站建立“双公示”专栏,做好技术支持;业务处室负责将其作出的“双公示”信息,按要求及时推送至“双公示”专栏、“信用福建”和“信用中国”进行公示。

  第五条 “双公示”事项目录由政策法规处牵头、业务处室配合,按照“应归尽归、应示尽示”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局权责清单制定,并动态更新。

  “双公示”事项目录包括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子项、法律依据、类型和公示主体等内容。

  第六条 行政许可信息应当公示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业务处室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名称及其文号、执法依据、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处罚结果、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业务处室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在“双公示”专栏的公示期限一般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已满的,应不再对外公示。

  第八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一年的,行政相对人可在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后向业务处室申请信用修复。

  申请人须向业务处室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等,并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经业务处室核实情况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或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信用修复。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未能履行信用修复承诺的行政相对人,业务处室可将其列为严重失信行为人,并将其行政处罚信息重新在“双公示”专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年。

  第九条 业务处室对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公示信息负有主体责任。行政相对人认为“双公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提出异议申请。业务处室应对公示信息进行核查,并依照核查结果维持、修改或撤下公示信息。

  第十条 公示期间,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需变更公示信息的,业务处室要及时修改或撤下公示信息。

  第十一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双公示”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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