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小组关于提示防范交易场所违规风险的公告
来源: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12-30 16:27

  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的交易机会,交易场所功能的正常发挥,能促进要素和商品的自由流转,有利于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但交易场所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个别交易场所违法违规经营、部分企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交易场所业务,极易形成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为贯彻落实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精神,提高社会公众风险识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小组向社会公众作出如下提示:

  一、识别主体是否合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和《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80号令),交易场所的设立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未按规定批准设立的,不得从事交易场所的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近年来,个别企业虚假宣传谎称自身为合规交易场所或假借与合规交易场所合作的名义对外展业,实质都是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交易场所业务。我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名单可在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jrb.fujian.gov.cn)查询,社会公众参与交易活动前,应识别相关主体是否经合规批准。

  二、识别展业区域是否合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和《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80号令),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当分别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目前,我省未批准任何省内交易场所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通过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开展经营活动,也未批准任何省外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参与交易活动前,社会公众应注意识别交易场所是否违规跨区域展业。

  三、识别交易方式是否合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交易场所不得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不得将股权以外的其它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在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交易场所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参与交易活动前,社会公众应注意识别交易方式是否合规。

  四、识别交易品种是否合规。根据《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80号令),交易场所新增交易品种应经省金融工作机构审核,未经批准擅自新增或变更交易品种均属违规。近年来,我省按照一个行业类别一家交易场所、每个交易场所相对聚焦特定主业的原则,积极推动交易品种合理布局。参与交易活动前,社会公众应注意识别相关交易品种是否合规。

  五、识别交易对象是否合格。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不得发展个人投资者,不得发售面向个人投资者的产品,不得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产品。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交易客户限定为行业内企业,个人投资者原则上不得参与交易。请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识别和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的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各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若您是个人投资者,应特别慎重评估自己是否为合格交易对象,防止被不法分子“忽悠”参与交易并造成亏损。

  社会公众若对相关业务把握不准的,建议咨询所在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社会公众若发现交易场所有违法违规活动,可及时向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小组举报投诉(登陆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通过互动交流栏目的局长信箱提交材料)。

  本公告由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小组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和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小组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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