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易场所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省金融办 时间:2017-12-31 17:34

闽清整办〔2017〕2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5〕2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我省交易场所监管,规范交易场所经营行为,确保交易场所风险只降不升,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务院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比照分支机构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黑名单管理,是指对交易场所黑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各地金融工作机构,是指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日常监管工作的部门。

 

  第五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交易场所黑名单管理工作,依托全省金融工作平台建立交易场所黑名单管理系统,负责全省交易场所黑名单的列入、移出等管理工作。

 

  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列入交易场所黑名单:

 

  (一)未按要求报送监管信息、报送不及时、信息不真实、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的;

 

  (二)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的违规行为,且经督促仍未按时整改规范的;

 

  (三)出现大量集中信访投诉、风险“不降反升”且未能及时有效化解的;

 

  (四)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

 

  (五)未经批准,擅自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

 

  (六)擅自上线新业务品种、“微盘”交易平台的;

 

  (七)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违法违规交易场所及其主管单位下达《列入黑名单决定告知书》,将交易场所列入黑名单。在列入黑名单前,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征求属地金融工作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交易场所的违法违规行为,省金融办要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前,省金融办可征求属地金融工作机构的意见。有关部门要依法开展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查处和性质认定工作,认定结果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交易场所被列入黑名单后,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我省交易场所黑名单管理系统。录入信息要包括交易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列入案由、处罚信息、列入日期、列入机关等。

 

  第十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列入黑名单的交易场所进行通报,并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福建金融要讯等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省金融办进行行政审批时,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交易场所提出调整经营范围、新增或者变更交易品种、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的申请,原则上不予批准;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交易场所提出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应予以重点审查。

 

  第十二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交易场所黑名单通报人行、银监等部门,引导各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限期停止提供开户、托管、资金结算等金融服务,予以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各级金融工作机构要将被列入黑名单的交易场所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新增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且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规范的,省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或取缔。

 

  第十四条 各级金融工作机构不得将被列入黑名单的交易场所纳入表彰奖励、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范围。

 

  第十五条 交易场所或其主管单位对交易场所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通过核实发现列入黑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交易场所被列入黑名单满3个月并整改到位的,可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移出黑名单的书面申请。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核查,整改到位且在列为黑名单期间未发现有新违反交易场所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移出黑名单。

 

  第十七条 交易场所被列入黑名单满6个月以上且整改不到位、核查不过关的,省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或取缔。

 

  交易场所被关闭或取缔的,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依法依规限制行业准入。

 

  第十八条 鼓励对交易场所的经营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有违反交易场所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有权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地金融工作机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各地可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九条 在交易场所黑名单管理过程中,发现有关管理部门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规提请有权部门予以追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