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印发
来源:宁德金融 时间:2020-01-16 20:59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政〔201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德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大力发展普惠金融部署,落实国家级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相关要求,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引导和鼓励全市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入,改善和优化信贷结构,最大限度地支持宁德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表现突出的金融机构及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实施办法如下:

 

  一、新设金融机构(网点)奖励。对在宁德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按以下情况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金融机构总部(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托、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金融机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30万元补助。补助最高限额300万元。

 

  (二)总部在宁德以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宁德辖区设立经营业务覆盖周边地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部、信用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一次性补助30万元。

 

  (三)对总部在宁德以外的金融机构在宁德新设立市级及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每新设立县(市)级分支机构一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

 

  二、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总部在宁德以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宁德设立金融机构分部、信用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以及总部在宁德以外的金融业机构在宁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用地购房及租房给予一次性以下优惠:

 

  (一)购买自用办公用房:金融机构总部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金融机构地区总部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房价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0万元,由享受金融服务所在地的财政承担。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

 

  (二)租用办公用房:金融机构总部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连续3年给予自用办公用房租房补贴,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累计补助最高总额不超过150万元。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则以其实际价格为基准计算租房补贴。

 

  由享受金融服务所在地的财政承担,从企业入驻后上缴税收构成地方级收入留成部分中分年度给予安排。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

 

  三、对新设金融机构总部,当地人民银行应在宏观审慎管理和贷款规划控制方面予以适当倾斜,保证其正常开业、拓展规模。

 

  四、新增信贷投放奖励。以上一年度贷款余额、贷款增量为基数(扣除核销因素,当年贷款增量为负数的不予奖励),对金融机构年度新增信贷投放,按以下情况分别给予奖励:

 

  (一)对贷款余额在100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当年贷款余额增量达到上年同期贷款增量时给予奖励10万元;当年贷款增量比上年贷款增量多增给予另行加奖,每增加5亿元(不足5亿的不加奖),另加奖10万元,加奖额最高限额60万元。

 

  (二)对贷款余额在50亿元以上(不含50亿元)100亿元以下(含100亿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贷款余额增量达到上年同期贷款增量时给予奖励6万元;当年贷款增量比上年贷款增量多增给予另行加奖,每增加3亿元(不足3亿的不加奖),另加奖6万元,加奖额最高限额40万元。

 

  (三)对贷款余额在10亿元以上(不含10亿元)50亿元以下(含50亿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增量达到上年同期贷款增量时给予奖励4万元;当年贷款增量比上年贷款增量多增给予另行加奖,每增加2亿元(不足2亿的不加奖),另加奖4万元,加奖额最高限额30万元。

 

  (四)对贷款余额在 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增量达到上年同期贷款增量时给予奖励2万元;当年贷款增量比上年贷款增量多增给予另行加奖,每增加1亿元(不足1亿的不加奖),另加奖2万元,加奖额最高限额20万元。

 

  (五)对中国人民银行宁德市中心支行、宁德银保监分局各按当年增量总额的0.015‰给予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

 

  五、加大普惠型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对当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率不低于上年、当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当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全部贷款增速,同时满足上述前提条件的,对普惠型小微企业年度贷款余额,按以下情况分别给予奖励:

 

  (一)年度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量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增量超过3亿元部分,每增加2亿元(不足2亿的不加奖),另加奖6万元,加奖额最高限额40万元。

 

  (二)年度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量1亿元以上(含1亿元)3亿元以下(不含3亿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6万元奖励,增量超过1亿元部分,每增加1亿元(不足1亿的不加奖),另加奖2万元。

 

  (三)年度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量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六、加大民营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对年度评价结果排名前六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予“服务民营企业突出贡献银行”荣誉,并设置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对服务民营企业工作突出的团队(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发改、工信、财政等部门可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评价结果作为依法合规开展财政性资金管理、奖励补助及政府重点项目战略合作伙伴选择的参考依据。

 

  七、建立金融业及金融人才激励机制。市委、市政府在年度评选市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时,将金融系统纳入该综合性表彰奖励项目,以鼓励为宁德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对于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和技术领军人才,按其当年度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级收入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用于住房和生活补助;对市政府及以上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高管人员和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技术领军人才,按受奖年度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级收入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同时,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可就近入学。

 

  八、年度贷款增量及扶持普惠型小微企业发展奖励的对象及方式。

 

  (一)奖励对象:机构、机构高管人员(不含公职人员)。

 

  (二)工资个税在宁德缴纳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含分支行班子成员、分行中层干部),按当年度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地方级收入留成部分的50%计算应奖金额。各金融机构及监管机构当年合计奖励总额超过年度预算资金的,单个金融机构或监管机构应奖金额按其占奖励总额的权重计算;个人应奖金额按其占所在机构应奖金额的权重计算。符合奖励条件,但不申报工资个税奖励的,仍奖励给机构。

 

  (三)为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激励作用,奖励给机构的资金由相关机构根据贡献程度奖励给直接管理部门、具体经办人员以及对业务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人员等,具体奖励对象名单由各相关金融机构自行确定并报市人行、市财政备案。

 

  九、享受一次性落户补助、新增信贷投放奖励和购地、购房及租房补贴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承诺10年内不得迁离宁德。

 

  十、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运行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十一、其他事项

 

  (一)奖励资金总额不突破年初预算安排的奖励经费预算。奖励资金总额突破时,将根据各金融机构所获奖金的权重进行奖金调节。

 

  (二)当年新设金融机构只享受本办法第一项中对新设金融机构(网点)的奖励。

 

  (三)根据相关奖励办法,由人民银行宁德市中心支行和银保监会宁德监管分局负责提供奖励数据来源。

 

  (四)奖励资金根据自愿原则据实申报,对已缴个人所得税的奖励申请需附税务部门的税收完税证明或纳税记录。在申报期内未按期申报的,视同放弃奖励。

 

  (五)奖金兑现方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奖励给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资金拨付至受奖人员个人工资账户,奖励给金融机构的资金拨付给相关单位账户。

 

  十二、市、县财政分别安排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确保本意见的落实兑现。本办法确定的奖励和补助资金,由市人行统一考核、市财政局统一兑现,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奖励资金,由所在县(市、区)承担;新增信贷投放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各出50%,县(市、区)承担部分按照各县(市、区)信贷投放增量所占比例分摊。

 

  十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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