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工作专家库工作暂行规则》的通知【闽金管便函〔2020〕153号】
来源: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0-08-27 17:18

各处(室):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工作专家库工作暂行规则》已经省金融监管局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金融工作专家库工作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专家智力资源,广泛汲取社会智慧,促进科学、民主决策,保障金融工作专家库的顺畅运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金融监管局)金融工作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 省金融监管局本着资源共享、高效运用、公正规范的原则,负责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的成员包括从事金融方面教学和理论研究、专业造诣深厚的专家学者,经济(金融)管理、社会治理、公共管理、经济(金融)法学等领域熟悉金融政策,实践经验丰富的管理工作者。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三)熟悉省情、社情、民情以及相关金融政策,热心参与金融工作,一般应当具有 10 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专业知识深厚的专家学者或者实践经验丰富的管理工作者;

 

  (五)在高校、研究机构工作的专家学者,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参与省级以上与金融相关的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或者被评为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的优先。

 

  符合《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中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前款第(二)、(三)项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专家入库以自愿为原则,采取单位推荐方式。有关单位在个人自荐基础上,根据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推荐相关领域专家,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参选手续:

 

  (一)报名。报名人员按照要求如实、准确填写报名表,并提供能够证实其符合入选条件的资料;报名人员所在单位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名人员以及所在单位要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二)初审。省金融监管局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报名人员专业能力,并结合专业结构、行业比例、从业经历等因素,提出拟入选专家库人员名单。

 

  (三)公示。省金融监管局将通过门户网站和官方微信,将拟入选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决定。公示期满异议的,入选为专家库成员,专家名单将在省金融监管局门户网站和官方微信予以公布。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对任期内贡献突出的专家库成员,经审核合格,可连选连任。

 

  专家库成员任期内自愿退出的,不再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专家库成员资格,不再纳入专家库管理:

 

  (一)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以虚假材料骗取入库资格的;

 

  (三)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行为致使评估、评审等结果有失公正的,或者故意损害相关方正当权益的;

 

  (四)因身体、业务能力等原因法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工作三次(含本数)以上的;

 

  (六)其他不履行专家职责的行为。 

 

  第九条 金融工作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参加省金融监管局组织的项目评审、评选、论证、评估等工作;

 

  (二)参加省金融监管局组织的学术交流、演讲、授课等活动;

 

  (三)参与省金融监管局组织的专项课题调研、规划制定、经济金融形势分析研判和政策研究等工作;

 

  (四)向省金融监管局提出对金融工作发展有重大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

 

  (五)参与省金融监管局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金融工作专家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政策文件规定;

 

  (二)在履行专家职责时,如遇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在履行专家职责时,客观、公正地处理工作事项,独立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因素干扰,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履行专家职责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披露在开展相关工作时获取的任何信息和相关数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义务。

 

  金融工作专家在工作期间,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省金融监管局有权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参加评审、评选、论证、评估等工作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向承担工作任务的金融工作专家支付报酬,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经费开支严格遵照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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