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0-10-29 16:55

闽金管〔2020〕58号

 

各处(室):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金融监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听证,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听证会人员

 

  第五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由省金融监管局负责人指定的本机关工作人员担任。

 

  行政许可承办人员、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应本着公正的立场主持听证,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主持听证;

 

  (二)维护听证秩序,制止和纠正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三)根据听证需要邀请翻译人员、鉴定人、审计人员或者其他专业人员参加听证;

 

  (四)依法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陈述人、申请人及其代理人。

 

  第八条 听证陈述人由行政许可承办人员或者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在听证会上陈述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意见,说明理由和依据并提供处理意见的证据,答复相关人员的提问。

 

  第九条 申请人是指依法申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听证;推选有困难的,行政机关可以与申请人协商确定代表人。

 

  申请人可以依法委托1至2个代理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行政许可承办人员、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的近亲属;

 

  (二)与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

 

  (四)与听证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因听证需要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审计人员或者其他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由省金融监管局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记录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审计人员或者其他专业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三章 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第十二条 省金融监管局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省金融监管局书面提出。

 

  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听证;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省金融监管局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第十六条 听证会举行前,听证记录人应当查明听证会参加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审计人员或者其他专业人员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纪律及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参加听证会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发言、提问应当经听证主持人允许;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

 

  (三)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中途退出会场的,应当向听证主持人说明理由,并经其同意;

 

  (四)不得使用侮辱性、威胁性、要挟性语言或者其他不文明语言;

 

  (五)在会场内应当让手机等通讯工具处于静音状态,不得鼓掌、喧哗、吵闹或者进行其他干扰听证活动的行为。

 

  禁止扰乱听证工作秩序和妨碍听证会正常进行的各类违法活动。

 

  第十八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陈述人以及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事项,告知申请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二)听证陈述人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提出意见和证据。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应当在会上出示并经过质证;

 

  (三)听证主持人根据需要向听证会参加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审计人员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询问;听证会参加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听证事项向有关人员发问;应邀参加听证的专业人员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听证事项的有关问题陈述意见;

 

  (四)申请人作最后陈述;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申请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中途退出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九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会参加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审计人员或者其他专业人员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事项的事实、证据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处理建议;

 

  (五)申请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会参加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审计人员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确认,并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记录人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二)听证会开始前,申请人提出回避申请,需要重新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延期的情形。

 

  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听证延期由省金融监管局负责人决定外,其他听证延期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决定延期听证的,应当将延期举行听证的日期和地点通知参加听证的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申请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申请人或者听证陈述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四)出现其他需要中止听证情形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经两次通知都不参加听证的;

 

  (二)在听证过程中,申请人声明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申请人中途退出会场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省金融监管局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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