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9-26 11:16

本局各处室:

 

  现将《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规范本局行政执法行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号)和《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DB35/T 1792-201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监管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坚持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的原则。

 

  除下列情形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事项应当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得随意对监管对象开展监督检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二)国家、省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的;

 

  (三)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上级交办、督办案件;

 

  (六)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

 

  (七)涉及地方金融风险处置的事件。

 

  第四条 成立省金融监管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政策法规处、有双随机监管职能的业务处室(以下简称监管处室)、机关党委负责同志组成。

 

  政策法规处负责制定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监管处室负责建立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落实结果运用、信息公开和共享等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过程记录、档案管理等工作;机关党委负责监督。

 

  第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政策法规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局权责清单制定。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抽查比例和频次等要素(见附件1)。

 

  第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政策法规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建立,并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构成,包括姓名、性别、所在处室、职务、执法证号、执法类别、联系方式等(见附件2)。所有随机抽查事项共用一个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七条 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由监管处室按照监管对象的类别分别建立,并根据监管对象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涵盖随机抽查事项对应的监管对象,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方金融组织类别等(见附件3)。

 

  第八条 监管处室应当于每年年初制定本处室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由政策法规处汇总,经局领导同意后,统一公布实施。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抽查计划名称、监管处室、抽查事项、抽查内容、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方式等。

 

  经局领导同意,政策法规处可商相关监管处室适时对本局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前,由监管处室提出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启动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工作(以下简称随机抽取工作)。

 

  随机抽查工作方案包括抽查项目、实施时间、执法人员数量、被检查市场主体数量、执法检查方式、保密要求以及检查结果运用等。

 

  第十条 随机抽取工作由提出随机抽查工作需求的业务处室负责召集并主持,政策法规处、机关党委派员作为监督人参加,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参加随机抽取工作的监督、记录等人员,并现场确定抽签人员;

 

  (二)采取抽签方式从对应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市场主体;

 

  (三)采取抽签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并成立双随机检查组;

 

  (四)主持人宣布抽签结果,填写“双随机”抽取结果登记表(见附件4);

 

  (五)随机抽取工作结束,现场参加人员在“双随机”抽取结果登记表上进行签字确认并存档。

 

  第十一条 每次参加随机抽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有回避的,应当再次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产生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重点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可适当提高其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三条 双随机检查组开展检查前,应当根据被检查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经营方式和检查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检查方式,一般采用实地检查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委托第三方参与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对被检查市场主体实施书面检查的,可通过审查被检查市场主体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或者通过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获取和比对被检查市场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经营行为等相关信息,对被检查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第十五条 对被检查市场主体实施网络监测的,可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通过对与被检查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经营行为有关的网站、网页、邮件等网络、电子资料进行监测监控或截图锁定,进行证据采集固定,以及对企业公示信息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信息进行网络数据比对等方式,对企业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第十六条 对专业性强的检查工作,可通过政府采购等途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实施,并由其出具专业检查、审计等报告。

 

  第十七条 对被检查市场主体实施实地检查的,应当统筹考虑检查工作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双随机检查组应当明确检查事项、重点内容、检查方式、被检查市场主体应当提供的材料等,并根据检查需要制作相应的检查文书。

 

  第十八条 实地检查应当依法进行。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依据、目的和程序,要求被检查市场主体予以配合,同时核验被检查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等在场人员身份等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实地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应当通过查阅材料、查看现场、询问当事人和知情人等方式进行检查,并依法做好调查取证和证据固定工作。

 

  对无法提取材料原件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在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及名字、时间,并盖章确认。对确须封存带回检查的,检查组应当逐项清点相关材料,并与被检查市场主体办理交接手续。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提供此材料的,无须重复提交材料。

 

  第二十条 实地检查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见附件5)。检查记录表应当由被检查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被检查市场主体有关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社区(村、居)委员会人员等作为见证人。

 

  第二十一条 双随机检查组依法开展检查,被检查市场主体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被检查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并予以记录:

 

  (一)拒绝执法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或不如实或不按要求向执法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二条 双随机检查组应当综合分析被检查市场主体自查、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受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专项报告等各方面情况,及时形成检查结果。

 

  检查结果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被检查市场主体。双随机检查组应当对本组检查情况及时汇总形成统计表(见附件6)。

 

  第二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开的,视为未完成检查。

 

  双随机检查组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通过本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一经公开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四条 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属于本局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检查材料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双随机检查组应当将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抽查对象名单、现场检查执法文书、检查结果、违法违规情形处理等相关材料自检查结束2个月内装订归档,并按照本局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双随机检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将抽查结果与相关部门共享,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七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可以采取交叉检查、下查一级、联合检查等方式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由省金融监管局牵头组织,参与随机抽查工作的设区市金融监管部门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参加,组成双随机检查组开展具体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3.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
     4.“双随机”抽取结果登记表
     5.双随机抽查实地核查记录表
     6.抽查工作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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